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遵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太阳集团tyc5997章程》等文件精神,增强学院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最重要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机制,负责学院研究工作、议事决策、交流信息、统一思想、关系协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做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三)研究决定学院班子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财务预算、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底分配。
(五)研究学院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工作等方面的规划与实施方案。
(七)研究决定职称评审、学术骨干选拔、评奖评优、年终考核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办法。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党政负责人共同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后方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讨论。办公室人员在会议召开前应向参会者提供议题、议程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条 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院党政办公室、工会、团委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也可经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集中合理安排议题。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必须有党政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再表决。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表决,或报校党委、校行政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
如情况紧急,学院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记录
(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报送分管或联席校领导。
(二)会议记录要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决议由主持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应,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二)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纪律
(一)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会议的决议事项,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更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会议决策一旦作出,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坚决执行。
(三)涉及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学校审核通过之日起实施。